有没有这种情况: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判案的话应该定A结果,但法院往往判B结果,最后法条也改成了判B结果?
一般来说,如果只有一个单一法条明确某情形对应为A结果的时候,法院是不会搞出B结果的。
能够搞出B结果,往往是因为还有其他法条在这问题上打架。
典型的,农村违建,按土地管理法第83条,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拆除决定后,不自行拆除的,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实践中,当自然资源部门拿这条文去法院申请执行,法院基本都不鸟。
法院会搬出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城乡规划法第65、68条,认为行政机关本来就有权去拆,那我法院肯定就不管了。
至于法律改不改,土地管理法从1999年确定了这个条款后,07年出了城乡规划法、11年出了行政强制法,但2019年土地管理法大修时,关于申请法院拆除这个毫无意义的条文依然继续保留在里边。
也就是说,自然资源部门早就知道有其他法律与这个条款冲突,实践中这个条文也早没任何用处,但他们依然在忠实地执行这个无意义条款——把“向法院执行”当成责令拆除违建后的必经程序。
结果无非是让法院增加点负担,每次去申请执行,都给他们出一份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这样自然资源部门就可以光明正大结案了。
这个条文对自然资源部门的最大意义在于:自然资源部门不承担违建拆除责任,即依靠这条甩锅。谁能拆谁去拆,反正我不拆。让我拆我就去申请法院执行,吃完闭门羹就完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