表弟声称:「凡是反对死刑的人,都应该在生前进行一个废死登记,承诺不判凶手死刑。」如何评价这种观点?
问题本质在于,中国法理上,刑事责任追究属于公权范围,受害人个人意见仅为考虑因素,如果完全迎合被害人意愿,必然带来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。
现实中的极端案例:李四认为自己得了不治之症,生不如死,想让张三送他快点走,免得痛苦。此时,不管李四用什么方法豁免张三的责任,只要张三真的送了李四一程,故意杀人罪妥妥的。
生命无价,不是儿戏。如果李四得了不治之症这个事情,是医院搞错了呢?是李四搞错了呢?是张三谎称的呢?是王五调侃,张三李四信以为真的呢?
再说,如果连侵犯生命权的刑事责任都能放弃的话,那侵犯健康权也就不算个事了,届时,穷人身体上还能留下什么东西吗?